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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口商品「微型火砲」與各警察機關近期查獲之「穿雲箭」,經鑑定同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範之「具殺傷力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砲」案

類別:學務處 張貼者:生活教育組長

張貼日期: 2024-12-23 09:30:20 點閱: 399 (3618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2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151577號函及本府113年10月24日府教特字第1130412488號函(諒達)辦理。
二、 請學校加強本案相關安全宣導事宜,共同防範,倘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,應儘速通報,並立即通知轄區警察局少年隊處理,以確保校園安全。
三、 檢附「微型火砲」商品示意圖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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