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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(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) 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,經依106年5月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 者,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。

類別:人事室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5-12-01 14:07:26 點閱: 181 (另開新視窗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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