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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

類別:人事室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2-03-08 09:23:34 點閱: 429 (另開新視窗)


刪除「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,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,得分別請領」之限制,從而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,得自111年2月10日起,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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