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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關於已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、月撫卹金(年撫卹金)或遺屬年金(月撫慰金)(以下統稱定期退撫給與)給付金額,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民國113 年3月8日會同公告調高4%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一案。

類別:人事室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4-03-18 15:04:36 點閱: 640 (另開新視窗)


一、依據彰化縣政府人事處113314日府人給字第1130096509號函案陳銓敘部113312日部退三字第1135678756號函辦理。

二、有關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溯自11311日起調高4%事宜摘述如下:

()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實施日期、適用對象及給付項目:

1、調整實施日期:自11311日起調整生效。

2、調整適用對象:以1121231日(含當日)以前生效之公(政)務人員退撫案件為調整方案適用對象。

()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之實務發放作業:

1、作業時程:依據銓敘部來函說明以,各支給或發放機關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(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局)自11341日起,按調增4%後之金額進行發放作業,並補發113年度先前月份調增4%之差額;若作業不及,至遲應於113419日前完成補發或調整發給金額。

2、作業系統:前述適用對象之發放金額,銓敘部已完成調高4%之前置作業,並積極協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【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(以下簡稱退撫平 臺)】及基金管理局辦理資料介接事宜,將配合前開作業時程儘速完成上線;退撫平臺系統上線時間,請以其公告資訊為準。

三、各發放或支給機關或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員,如對本次調整方案仍有疑問,可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/退休資訊專區/ 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Q&A-問答集項下,下載113 11日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方案Q&A問答集參閱。

 四、檢附前開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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